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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联《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8-04-10 | 来源:北京市侨联

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月4日九届四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的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中国侨联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指在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侨联组织。

第三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党领导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基层侨联组织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 

  基层侨联组织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作用,广泛团结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基层侨联组织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侨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党建带侨建,侨建为党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坚持老侨新侨工作并重、国内海外工作并重,积极拓展海外工作、积极拓展新侨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扩大组织覆盖,提升基层侨联组织的组织力、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条 

  基层侨联组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等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的,应成立基层侨联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等按同级群团组织统一管理。其下级组织,可根据实际,设立侨联工作站、侨联小组、分会、侨联联组等。

  基层侨联组织应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的标准,增强组织活力,成为侨胞之家。

第八条 

  基层侨联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或团体会员制与个人会员制相结合。

第九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地方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侨联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基层侨联组织应按有关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基层侨联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基层侨联组织的选举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决定本级侨联的其他重要事项。

  基层侨联组织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侨联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由同级党组织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十三条 

  基层侨联组织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任;其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变动,同级党委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基层侨联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基层侨联组织可以设立荣誉职务。基层侨联组织可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每年一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对侨界群众的政治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党话、跟党走,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十七条 

  广泛联络、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引进海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新侨和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创新创业、“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动侨界力量,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十八条 

  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扎实拓展与各基层侨联组织有血缘、地缘、业缘直接相关联的海外侨胞的联络,扎实拓展侨联组织的联络面。着力建设好网上“侨胞之家”,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建好基层侨联组织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广泛开展联系、引导、服务海外侨胞工作,切实做好归国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国内眷属的工作,积极拓展民间交流,引导和支持海外侨胞融入和回馈住在国,在当地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引导侨界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倡导履行社会职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实施惠侨助侨行动,开展精准脱贫和困难帮扶。加强与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合作,形成基层群团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加强中外人文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四章  队    伍

  

第二十一条 

  基层侨联组织干部实行“专、兼、挂”相结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侨联组织干部应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理想信念坚定,热心侨联工作,善于团结引领,知侨、懂侨、爱侨,有专业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大力培养选拔有侨身份的干部的同时,积极培养选拔非侨身份的侨联工作者。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侨联组织在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党建带侨建,主动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指以下方面:

  (一)对基层侨联组织进行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领导基层侨联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将基层侨联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总体格局,研究解决侨联工作重大问题。

  (三)管理同级侨联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基层侨联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按规定因地制宜地对基层侨联组织提供办公、经费、人员等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级侨联依规依章程指导下级侨联组织开展工作。

  (一)把握强化系统推进的观念、用好“党建带侨建”的工作法宝、通过扩大覆盖面来做好直接联系服务侨界群众、用互联网做好联络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好新侨和留学归国人员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对侨联基层组织建设的分类指导等六个方面的关键点,积极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体系。

  (二)按照“五有”的标准,定期对基层组织进行考核,对党的领导有力、对外联络广泛、组织管理规范、功能发挥良好的基层组织,分别授予先进侨联和标兵侨联称号。考核情况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定期对基层侨联组织建设和工作进行分类指导、检查督促,对党建带侨建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推动。

  (四)鼓励和指导基层侨联组织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建设侨胞身边的组织,让侨联深深植根于侨胞之中。

  (五)加强基层侨联组织能力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按照“八个增强”的要求,提高基层侨联组织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专业精神、专业能力,打造侨务工作实干家队伍。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基层侨联组织的经费来源:

  (一)基层侨联组织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应由同级政府或单位列入预算。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层侨联组织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依法依规接收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单位捐赠。

  (四)专项基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基层侨联组织的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收海内外友好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侨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侨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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