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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
2015-03-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提升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的“量、质、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的推动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并结合GJB2116-1994《工作分解结构》、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和GB/T19580-201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在三年试行期内,仅适用于通过股权投资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未来,适时推广运用到其他技术创新项目、机构和人才的市场化评价工作中。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本细则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采用三方各自独立评价、结果相互印证的机制。每个评价主体在评价实施中,均应按照公开统一的评价标准,提出相对独立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行为负有法律责任。三方评价结论均在网上公开。
(一)第一方评价。第一方评价主体为项目申报机构。项目申报机构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或经过专业培训后,按照公开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自评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二)第二方评价。第二方评价主体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海淀园管委会在综合研究第一方、第三方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对于争议较大的项目,进行再评价;对于争议不大的项目,以第三方评价报告为准,但保留追责问效的权力。
(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主体为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证书后,按照公开统一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方提交的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价,并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七条 所有评价主体在市场化评价过程中均采用统一的名词术语、计量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模板。
第八条 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评价结果要按标准量化,同时接受网络监督、财务审计等。
第三章 市场化评价流程
第九条 申报机构将列入市场化评价范畴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机构按照统一的计量标准及不同行业所对应的评级具体实施标准填报相关信息,完成申报和自评价过程。
第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对申报管理平台上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格式和数据审查。申报项目须通过格式和数据审查,才具备第三方评价的条件。
第十一条 将通过审查的技术创新项目,分发到海淀园委托的具有第三方评价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接受第三方独立评价,通过对数据评级的核准及分析,形成第三方评价报告,明确技术创新项目的评级。
凡拥有三名及以上取得第三方评价培训证书的专业评价人员的核心区科技服务机构,均可在申报管理平台上申报成为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第三方评价资质。
第十二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对自评价结果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所评价项目的最终评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将获得最终评级后的技术创新项目列入“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可优先获得核心区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向中关村、市科委、科技部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推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申报机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职业精神和专业水准。申报管理平台为项目申报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评价人员提供相关评价服务,并对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管。重点针对项目申报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评价人员提供的第三方评价报告的“量质效”,建立事后跟踪复核制度,实行年度积分并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