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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
2015-03-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链,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聚焦企业自主创新、多主体协同创新、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标准商标战略、军民融合创新发展、企业创新国际化六大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3年(含)以上增加研发投入、且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当年核心区同规模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决策和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评议前置环节,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在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内,筛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面向社会重大需求联合开展应用创新。支持我区社会事业机构围绕海淀区社会事业发展与城乡科技进步开展创新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围绕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民生问题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于列入国家或市区相关科技计划并已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根据市场应用效果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四)对于承担要求区级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可给予一定配套;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性创新项目,在享受北京市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20%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提升高校院所、企业等多主体协同创新力。
(一)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组建新型产业协同创新机构。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校际联合、上下游企业联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机构,根据其资金投入、工作成效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设立科技成果孵育转化基金。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孵育转化基金,推动科技成果按照市场和企业需求进行应用开发、成果转化。对孵育转化基金以参股方式进行支持,最高支持金额2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与其他主体开展联合攻关。鼓励企业围绕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联合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技术攻关项目成效,按项目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四)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且在核心区进行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成效的高校院所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岗能力建设。
(五)支持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清晰试点。鼓励核心区高校院所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权属清晰试点,对参与核心区科技成果权属清晰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服务项目数量和效果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市场拓展、构建专利池、区域创新合作等工作,加强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分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以基金等运作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力。建立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支持体系,推动更多高端科技成果在核心区落地转化。
(一)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作用。采取参股基金或通过参股方式运营专项资金等多种模式,遵循市场化运作,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
(二)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和成长期企业,加快循环利用,提高基金运转效率,支持更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三)强化“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采用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对初创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速初创期企业成长。
第八条 强化专利、标准、品牌竞争力。
(一)支持重点领域专利商用化。对于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用化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支持社会主体成立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运营效果,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多主体联合开展标准制定。对于制定和修订符合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负责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建和培育知名品牌。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北京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提高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促进军工科技成果转化和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
(一)支持多方式的军地对接合作。对搭建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服务平台和组织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根据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二)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研的民口企业按照预研投入给予补贴。可根据项目协议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三)对于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进行贷款贴息,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四)联合社会资本,适时设立军民结合产业基金,支持军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项目。按照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条 提高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
(一)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对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等,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企业在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实施海外并购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三)设立海外孵化种子引导基金。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孵化器,吸引海外项目入孵,并利用社会资本投资优质孵化项目,支持其来海淀落地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海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依据《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作用,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梳理和跟踪企业优质项目信息,预先形成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属性构建不同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并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2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